叶女士的哥哥叶先生居住的公房被征收了。叶先生患有精神残疾,眼看着房屋征收补偿款将要被弟弟叶某一家侵吞,叶女士代理叶先生通过诉讼维权,最终为哥哥保住了房屋动迁利益。
叶先生、叶女士和叶某为同胞三兄妹。哥哥叶先生已年逾七旬,因患有精神疾病未婚未育。三兄妹的父母在上海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承租人为老父亲,三兄妹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叶女士和弟弟叶某各自结婚后,户口先后从系争房屋迁出。叶某婚后于1988年在单位分得一套福利房,房屋原始受配人为叶某和妻子赵女士、儿子小叶。1989年叶家老母亲去世,2008年5月老父亲在叶某授意下书写了一份遗嘱,大概内容为:“我百年之后,大儿子叶先生由叶某负责照顾,我承租的这套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小儿子叶某所有”。1993年叶某、赵女士和小叶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2011年老父亲去世,之后系争房屋一直由叶先生一人居住。叶某照顾叶先生没多久便失去了耐心,后来干脆不管不问。叶女士和丈夫闫先生同叶某多次交涉无果后,只好把照顾哥哥的事情揽了下来,夫妻俩为了照料叶先生既出力又出钱,十多年来一直坚持不懈。
2024年8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9月6日,叶某作为征收部门指定的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代表该户选择货币安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548万元。叶女士找到叶某商谈征收补偿问题时,叶某竟说其一家三口户口在系争房屋,且老父亲留有遗嘱,征收补偿款都应该是他的,这笔钱还要用来给儿子小叶买房,他只愿拿出来30万元给叶女士作为今后照顾哥哥的费用。叶女士对此非常气愤。
叶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的所有征收补偿利益均应归属于叶先生一人所有。首先,老父亲的遗嘱是无效的。系争房屋是公房,虽然老父亲是承租人,但是系争房屋不是他的个人财产,其本人的遗嘱对系争房屋无权处分。其次,叶某、赵女士和小叶应该被排除系争房屋同住人地位,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叶某一家虽然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但因为三人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根据政策和法律规定在本次公房征收补偿中不能重复享受,三人自户口重新迁入后从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且他处有良好的居住条件,根本无权享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鉴于叶某一家三口户口登记在册且叶某是指定签约代表、叶某一家和叶先生存在利益冲突的实际情况,同时结合叶某对待叶先生的一贯做法和态度,叶先生的利益只能依靠叶女士来维护。
后叶女士委托我们代理诉讼为哥哥维权。首先,启动申请法院宣告叶先生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程序,同时要求法院指定叶女士为叶先生的监护人。指定监护人诉讼程序结束后,叶女士作为叶先生的监护人代理哥哥提起房屋征收共有纠纷诉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叶某一家三口因在本市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被排除系争房屋同住人地位,法院判决所有征收补偿款均归属于叶先生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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