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有的业主私自占用家门口的楼道空间堆放杂物,既影响通行,又埋下了消防隐患。遇到这样的情况,物业有权清理吗?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判决物业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消防安全、督促无果后清理楼道杂物不构成侵权”。这也意味着长期困扰小区业主的楼道堆放杂物问题迎来突破性解决方法。
一些业主认为,“家门口也是我家”,放点东西,只要不妨碍别人,就没有问题。在法律层面,如何界定公共空间呢?法律专家解释,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意味着,即便是业主“家门口”的走廊,也不属于个人私有区域。《物业管理条例》则赋予物业明确的管理职责,清理公共区域杂物不仅是物业的权利,更是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断物业“合法清理”“程序合规”有明确的标准。
湖北十堰一小区的王大爷长期将捡拾的废品杂物堆放在楼道,周围邻居苦不堪言,物业多次劝导并下达了书面清理通知,王大爷仍未整改。物业公司遂将杂物作为废弃物进行清理。王大爷不满,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表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捡拾废纸、塑料瓶等,一旦失火,会影响消防扑救。物业公司对其堆放废品杂物进行清理,属于正当履职,并未侵犯王大爷的合法财产权益,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物业公司合理清理公共空间的物品需要满足几个条件:多渠道告知业主后,需给予业主足够时间自行处理物品,对可识别的物品,物业公司应临时存放而不是直接丢弃等。
公共空间的有序管理,需要业主与物业共同努力。业主收到物业公司清理通知后,应及时处理物品。对物业公司而言,需建立“全流程留痕”机制。遇到拒不配合的业主,可以联合社区消防部门共同处理。楼道堆物问题成因复杂,要让“生命通道”真正畅通,从长远来看,还需构建“司法引领、行政执法、社区共治、居民自治”的多元治理格局。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来源: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