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引领聚合力,物业共治惠民生。近日,长宁区人民法院发布了10个物业纠纷基层治理案例,涵盖公共收益管理、业委会规范化建设、相邻关系等重点领域,直面物业治理领域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本期选择其中几个案例,尤其是每个案例后,长宁法院都附有针对性的治理建议供参考,旨在向社会传递正确的价值取向,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
狂风拔树“祸从天降”
某日凌晨,台风登陆上海,某小区公共部位的一棵陈年大树被连根拔起,倒地过程中直接砸穿屋面,顶楼业主的阁楼亦严重受损。该树木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养护。
顶楼业主认为,气象部门多次发布台风预警,物业公司未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存在过错,应当赔偿顶楼业主的损失。物业公司则认为,台风过境导致树木倾倒,顶楼业主的损失由不可抗力所致,物业公司不应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台风登陆前,气象部门已多次预警,物业公司未能提前检查小区业主共有的绿植状况,未采取修剪、加固等合理措施避免树木折断、倾倒,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存在过错,应当赔偿顶楼业主的损失。
治理建议
物业公司应当依法依约管理、养护小区公共部位的绿植,采取以下措施,避免服务瑕疵导致业主受损。
全周期、常态化绿植管理。物业公司应全面梳理小区内的公共绿植,制作绿化档案,制定专业的绿化作业规范。落实常态化巡查,定期修剪枝干、清理枯腐、加固倾斜树木、防治病虫害等,实现绿植生长的全周期管理、养护。
制定应急预案,防范风险。物业公司应针对台风、暴雨、暴雪等极端天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在气象部门发布预警后,及时响应、紧急排查,对高风险林木采取专业处置措施,并有效提醒业主远离。
选票存伪 选聘撤销
某小区业委会启动物业公司选聘表决。初期唱票显示,大部分收回票选择续聘原物业公司,少部分选择另聘物业公司。后核算面积时发现数据异常,再行复核后发现大量重复选票。经鉴定机构抽样鉴定,确认抽样中有1张选票的业主大会印章系伪造。业委会遂参照鉴定报告中印章辨别方法自行比对其余选票,并据此将30张选票认定为假票剔除,另通过事后私下询问个别业主的方式,将原先的1张无效票计入有效票范畴,最终作出另聘物业公司的决定。
赵某作为小区业主,认为业主大会表决程序严重违法,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决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表决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一是在怀疑存在较大比例假票、可能对表决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情况下,业委会仅凭肉眼比对判定选票真伪,且未公示核验过程;二是对无效票采取双重标准,选择性地通过事后核实“复活”部分选票,进而满足表决比例。上述行为实质性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据此判决撤销该决定。
治理建议
业主大会是业主自治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全体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参与社区治理的核心平台。业委会组织业主大会表决时,负有依法依规核验选票的义务,确保表决结果符合业主的真实意思。对业主大会表决过程中的选票发放、计票唱票等各核心环节书面留痕,将会议记录、公示文件、选票原件等材料建档立册;在表决过程中邀请街道房办、业主代表等现场监票见证,保障计票唱票等环节公开公正;可探索运用线上智能投票平台,从技术上杜绝冒用业主身份投票的情况发生。
拒收新房 拒缴物业费
张某向开发商购买房屋用于投资,在房屋已竣工验收具备交付条件的情况下,因长期在外地等自身原因始终未办理收房手续,也未支付物业服务费。小区前期物业公司多次催讨物业费未果,无奈诉至人民法院。张某在审理中辩称,其未收房、未使用房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不同意支付物业服务费。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已竣工验收合格,满足交付条件,张某拒收房屋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照合同约定,应视为开发商已向张某完成了房屋交付义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张某具有约束力,张某应缴纳物业服务费。
治理建议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但实践中部分业主会以个人未使用房屋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为规范物业服务费收缴,明晰权责、减少纠纷,提出以下意见:
物业服务合同约束全体业主。小区全体业主应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个别业主未入住不影响合同对其的约束力。
个人事由不能对抗缴费义务。物业公司持续维护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不会因个别业主空置房屋而停止服务。在房屋满足交付条件的情况下,即便业主因自身原因不办理交接、不办理入住,亦不能作为拒缴物业服务费的合法理由。
来源: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