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父母留下的房屋被征收了。李先生户口登记在该房且一直居住,因协商分配动迁款不成,弟弟李某把李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均分征收补偿款。法院判决并未支持原告均分动迁款的诉求。
李先生和李某系同胞兄弟。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李家父亲在单位分得一套福利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争房屋承租人为其本人。1983年李某结婚,家庭居住状况更为紧张。经申请,在系争房屋基础上,父亲单位为李某夫妇增配了一套公房,新配房屋承租人为李某。获得新配房屋后,李某夫妇搬出了系争房屋。李先生本人因先天性下肢肢体残疾,虽生活尚能自理,但行走十分困难,其本人一直未婚未育。1994年系争房屋按照“94方案”被购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老父亲一人名下,购买产权时,李先生和父母三个人的户籍登记在系争房屋。1998年8月,老父亲亡故。2005年8月,老母亲因病去世。之后李先生一人住在系争房屋,直至房屋被征收。
2024年7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8月12日,李先生作为该户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货币安置,拟获得征收安置补偿款共计670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只有李先生一人户籍登记在册。后李某找到李先生,要求均分房屋征收补偿款。李先生提出自己无房居住、要求适当给予照顾。但李某认为,系争房屋登记在父亲一人名下,是父母的私房,父母去世后该房屋应当由兄弟俩继承获得。既然系争房屋被征收,所有动迁利益都应当作为遗产由二人均分,故坚决不同意李先生多分。因兄弟俩在分配问题上僵持不下,动迁款始终无法领取。后李某一纸诉状把李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原被告平均分配系争房屋动迁款。
李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给他梳理分析,认为本案系争房屋在形式上虽然是父母的遗产,但李先生是系争房屋原始受配人,对房屋享有居住利益,且他处无住房,有迫切的住房需求,应当首先考虑李先生的安置利益,保障其住房需求。在此前提下,参照遗产继承在兄弟间进行分配,而非简单地把征收补偿款按照遗产进行分配。首先,系争房屋原为公房性质,李先生作为家庭成员是系争房屋原始受配人,且一直实际居住,系争房屋后来虽被购买成产权房,但购买时,李先生户籍在册,其并不丧失系争房屋的居住权利。李先生为孤老且为残疾人,其本人依赖系争房屋解决居住问题。其次,李某在本市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早已解决了居住问题,且早已搬出系争房屋,对系争房屋并不享有居住利益,不享有系争房屋的安置利益。因此,鉴于本案特殊情况,在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时,应充分考虑房屋来源和历史沿革,考虑房屋原始居住人的居住情况和住房需求、住房依赖,保障实际居住人的安置利益。
后李先生委托我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法庭针对本案的特殊性,充分考虑了系争房屋的历史来源,兼顾公平公正,作出了既合乎法理、又合乎情理的判决。李先生最终获得了400万元的征收补偿款,案件最终以被告胜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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