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老伯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和数十万元存款。长子陈某甲利用与父亲同住并保管父亲银行卡的便利,在父亲病重期间私自转走全部存款,又以房屋一直由其居住为由主张房产归其一人所有。陈老伯次子陈某乙和女儿陈某丙通过诉讼依法维护了自身的继承权益。
陈老伯八十五岁,老伴五年前去世。陈老伯育有两子一女,长子陈某甲、次子陈某乙、小女儿陈某丙。陈老伯名下有一套位于上海的产权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其与老伴婚后共同购置,产权登记在陈老伯一人名下,目前市值约三百八十万元,陈老伯银行账户内共有存款约六十五万元。老伴去世后,陈老伯独居系争房屋。陈某甲早年离异,十年前搬回系争房屋与父亲同住。陈某乙在外地工作,逢年过节回家探望,每月给父亲转一千元生活费。陈某丙嫁在本市,每周都来探望父亲,帮忙料理家务、采购生活用品。陈老伯因年事已高,将银行卡交由陈某甲代为保管,每月由陈某甲取款支付日常开支。陈某甲搬回来住后,起初对父亲还算孝顺,日常起居也确实照顾了父亲不少。
2024年初,陈老伯被诊断为肺癌晚期。陈某甲得知后并未及时通知弟弟和妹妹,只是自己带父亲去医院看病配药。陈某丙偶然得知父亲病重后,当即质问陈某甲。2024年3月,陈老伯病重住院期间,陈某甲分多次将父亲名下银行存款共计六十二万元转入自己个人账户。2024年4月陈老伯病故。办完后事后,陈某乙和陈某丙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老人银行卡余额仅剩三千余元,经查询流水确认存款已被陈某甲转走。二人当即找陈某甲质问,陈某甲声称父亲生前口头说过存款留给他,理由是他一直照顾父亲,父亲也承诺过系争房屋归他所有。陈某乙和陈某丙对此坚决不予认可,要求依法分割遗产。陈某甲态度强硬。三方多次协商不成,陈某甲甚至更换了系争房屋门锁。
陈某乙和陈某丙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们梳理分析,认为本案涉及两个核心问题。第一,陈某甲在陈老伯病重期间私自转走存款,无论其主张的口头赠与是否成立,在未经陈老伯本人依法作出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该款项仍属于遗产,应当依法分割。第二,关于系争房屋的分割。系争房屋系陈老伯与老伴婚后共同购置,虽产权登记在陈老伯一人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伴去世后,其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额已发生法定继承,陈老伯及三个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系争房屋中,老伴的份额应由四人均等继承,陈老伯的全部份额构成其个人遗产。陈某甲长期与父亲同住,确实尽了较多照顾义务,在分割时可适当多分,但无权独占全部遗产。
后陈某乙和陈某丙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将陈某甲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陈老伯的遗产。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与我们的分析基本一致。法院经判决陈某甲适当多分,其余由陈某乙和陈某丙均等分配。陈某甲被判返还其私自转走的存款中属于陈某乙和陈某丙的份额。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陈某甲如数返还了弟弟妹妹应得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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