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成式AI技术的普及,越来越多当事人在诉讼中尝试“求助”AI,甚至将其生成的内容作为证据提交。但这些“机器说的”话,法院认不认?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装修合同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地暖制热效果差起诉装修公司
2021年6月,谭先生与某实业公司签订《选装定制合同》,为新房加购了一套包含地暖系统的“装修包”。谁知入住后第一个供暖季,地暖就“罢工”了——制热效果差,室温上不去。谭先生认为,自家140平方米的房子,配的锅炉功率太小,带不动。于是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要求实业公司赔偿损失1万元。
被告实业公司则辩称,地暖系统验收合格,运行正常,温度也符合国家标准,锅炉功率完全满足房屋供暖需求。
庭审中,谭先生拿出了一份“特殊”证据——某AI工具的回答记录。他当时向AI提问:“某型号锅炉适合多少面积?”AI参考了网购参数、营销号文章、产品介绍等内容后回复:“该型号锅炉供暖面积适用于80—120平方米住宅。”谭先生据此认为,自家140平方米超出适用上限,锅炉功率确实不足。
AI生成内容的证据不能“拿来就用”
宝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地暖功率不足导致制热不达标的事实是否成立。实业公司提供的报告等证据显示,锅炉最大额定供暖输出功率大于室内实际需求热负荷。而谭先生的主要依据,就是这份AI问答。
法院指出,AI生成内容的证据,不能“拿来就用”,必须综合审查其生成逻辑、参考资料来源等因素。经核验,该AI回复引用的资料主要来自网络营销信息和产品介绍,缺乏行业规范、国家标准等权威信息。
为进一步验证结论的可靠性,法院当庭使用另外两款生成式AI工具,就同一问题分别提问。结果发现,不同AI给出的适用面积参考结论并不完全一致,有的甚至更宽泛。
据此,法院认定:不同AI工具因算法、训练数据和检索来源不同,可能生成差异化结果。谭先生提交的单一AI生成内容,客观性、权威性及证明力均不足,依法不予采信。谭先生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地暖存在功率不足的质量缺陷,也未能证明供暖温度不达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宝山法院判决驳回谭先生的诉讼请求。(文中涉案人名为化名)
本报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陆艺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