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4月2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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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版:新民法谭 2026-04-24

房屋动迁十年,一朝诉讼解决

宋女士父母生前留下了动迁安置房,因宋某不愿配合解决继承问题,宋女士最终通过诉讼,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利益。

宋某和宋女士为同胞兄妹关系。上世纪70年代初,宋家父母在上海建有一套农村宅基地房屋,1990年经过审批该房屋被推倒重建,建成三上三下格局的楼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争房屋立基人口登记有三人,即老宋(宋女士父亲)、温女士(宋女士母亲)和宋某。1995年宋某和梁女士结婚,梁女士婚后户籍迁入系争房屋。1989年宋女士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苏州工作,户口从上海迁入苏州,在苏州安家落户。

2014年1月,系争房屋被拆迁。同年2月16日,老宋代表该户和动迁部门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获得了3套动迁安置房和46万元的动迁安置款。动迁协议中确定的安置人口包括老宋、温女士、宋某和梁女士共四人。

2016年9月温女士因病去世。2017年8月老宋突患脑梗被送医治疗,后因意识不清、生活不能自理,被送至护理院生活,直到2020年6月去世。老宋夫妇患病期间宋女士经常来沪看望、照顾。老宋多年居住护理院的费用绝大部分是宋女士出资。两位老人去世前,系争房屋的三套安置房一直登记在开发商名下,三套安置房屋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关于财产归属,两位老人没有留下任何遗嘱。

老宋去世后,三套安置房中的两套被宋某对外出租,房租被宋某占有使用。关于父母的财产,宋女士多次和宋某电话协商沟通。宋某只是一味要求宋女士配合房产过户,要求先把所有的动迁安置房过户到他一人名下,坚持过户以后再谈遗产继承问题,哪怕宋女士只要50万元的要求也被宋某一口拒绝。之后宋某竟然认为,他和妻子是被安置人员,三套安置房应全部归他夫妇二人所有,还认为父母生前都是由他一人照顾,他对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宋某只愿给宋女士10万元来解决问题。

宋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认为这是一个房屋动迁过程中的共有纠纷问题。系争房屋在宋家父母生前已被拆迁,宋家父母和宋某、梁女士四人均为被安置人,但四人之间的动迁利益并没有分割。宋家父母去世后,动迁利益变成遗产,动迁利益要在房屋被安置人和父母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父母的财产应当参照继承进行处理。宋某关于三套安置房均归他夫妇二人所有的观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父母生前确实和宋某共同生活,依法可以酌情适当多分遗产,但宋某谈不上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父母遗产原则上还是应在法定继承人之间均等分配。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宋女士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走向和最终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宋女士作为原告向法庭诉请系争房屋中的一套动迁安置房归其所有,被告抗辩既不同意给原告安置房又不同意给原告房屋折价款。诉讼中法庭委托房屋评估机构对安置房价格进行了评估,最终法院判决三套安置房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316万元。案件以原告宋女士胜诉而告终。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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