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诉讼案件结束后,潘先生拿着一审和二审判决书前来向我们咨询。案件中原告潘先生提供的代书遗嘱被法庭认定为无效,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潘先生对生效判决十分不满,甚至认为这是枉法裁判。但是从案件本身的法律事实看,是潘先生对于法律的无知,才最终导致自己在遗产继承中吃了大亏。
潘先生和潘女士为同胞兄妹。潘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产权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为1989年潘家老房拆迁所得的安置房,为公房性质,被安置人有潘家父母、潘某夫妇共四人,系争房屋由潘先生夫妇和父母共同居住。1994年系争房屋按照“94方案”被购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老父亲一人名下。1988年潘女士结婚,婚后户口迁入夫家。1993年潘女士夫家位于上海某区的公房被拆迁,潘女士作为户籍在册人员享受了拆迁安置,潘女士家庭居住情况良好。潘家父母晚年和潘先生夫妇共同生活,老人的生活均由潘先生夫妇照顾。父母不止一次和潘女士说,系争房屋是留给儿子潘先生的,潘女士对此不持异议。父母曾提出把系争房屋产权过户到潘先生名下,但善良的潘先生顾及妹妹的感受一直不肯,其认为若把系争房屋太早过户到自己名下,妹妹潘女士知道后会有想法,会影响兄妹感情和家庭和睦。2021年9月,在父母一再坚持下,潘先生按照父母的授意代父母书写了遗嘱,遗嘱主要内容是系争房屋将来由潘先生一人继承。父母均在遗嘱上签名,老父亲找的两个邻居作为见证人也在遗嘱上签了名。父母的意思是留个遗嘱以防万一,潘先生还反复叮嘱父母不要和潘女士提遗嘱的事。
2022年4月,潘家父母先后去世。办理完丧事,潘先生委婉地向潘女士说起系争房屋的问题,希望妹妹能配合把系争房屋过户登记在自己名下,潘女士先是态度暧昧地转移话题,后对潘先生配合过户的要求明确表示不同意。2024年3月,潘先生提起诉讼,把潘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系争房屋。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潘先生提供的代书遗嘱为潘先生本人书写,虽然有被继承人和见证人的签名,但代书人本人是法定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有利害关系,该遗嘱的代书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代书人资格要求,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系争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考虑到潘先生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尽了更多的赡养照顾义务,一审法院酌定判决潘先生继承系争房屋55%的份额,潘女士继承45%的份额。一审判决后潘先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给潘先生梳理案情并进行心理疏导,认为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任何错误和问题,问题关键是潘先生本人缺乏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当初没有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仅凭自己的法律知识去理解处理继承问题,其代书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代书遗嘱无效。倘若当初潘先生在代书遗嘱前能咨询一下专业人士,是完全可以避免这样的结果。同时,我们耐心开导并劝说潘先生息诉服判。潘先生由衷感叹道,今后有法律问题一定要提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否则就要吃大亏,后悔也来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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