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病逝后留下一套老宅,再婚妻子赵女士手持一份打印的“遗嘱”要求独占,先于老人去世的独子之女则主张代位继承。老人并未留下有效遗嘱,这场遗产之争,最终由法定继承顺序说了算。
陈老先生与发妻王女士上世纪九十年代结婚,婚后共同在沪购置了一套两居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登记在陈老先生一人名下,市值约六百万元。2012年王女士因病去世,房屋未作分割。两人唯一的儿子陈某2018年因车祸去世,留下一个女儿小陈。此后,年近八旬的陈老先生独居,起居由小陈照料。2015年陈老先生与同样丧偶的赵女士再婚,赵女士搬入系争房屋,但两人因生活习惯多有龃龉,2020年后赵女士索性搬回娘家。2023年冬,陈老先生病重卧床,小陈请假彻夜陪护,赵女士只来过两次。同年12月,老人病逝。
丧事刚办完,赵女士便拿出一份打印的“遗嘱”,称陈老先生已把房屋全部留给她,要求小陈限期搬离。小陈捧着祖父的病历和护理记录,想不通:父亲早逝,祖父晚年是自己一碗汤一碗药照料的,房子凭什么全归继祖母?争执不下,赵女士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小陈经人介绍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第一,房屋性质。系争房屋购于陈老先生与王女士婚内,属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去世时,其份额应由陈老先生与独子陈某继承,只是未办分割,不影响权利归属。第二,遗嘱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赵女士所持遗嘱既无见证人,落款也是打印,形式要件欠缺,无效。第三,法定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无有效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小陈之父先于老人去世,由其女代位继承。第四,份额划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的份额一般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却不尽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后小陈委托我们代理诉讼。法庭上,我们提交了购房合同、王女士与陈某的死亡证明、小陈多年支付医疗费与护理费的凭证及邻居证言。赵女士坚称遗嘱系老人亲口所立,却说不清何人打印、有无见证。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小陈代位继承其父份额,又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予多分;赵女士未尽义务,应当少分。判决系争房屋归小陈所有,由小陈支付赵女士折价款一百五十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小陈终于替父亲守住了这个家。
此案提醒大家,遗嘱不是随便写写就管用。各类遗嘱均有严格的形式要求,形式不符就是一纸空文,遗产只能按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中,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孙辈可代位继承。养老送终的付出,法律看得见;不尽扶养义务的,分割遗产时会少分甚至不分。趁头脑清醒时立好遗嘱,趁亲人健在时尽心陪伴,才是对家人最好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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